保定村企厂房涉违被拆:政府曾协商征地补偿 判决现阴阳文书
一座建于上世纪90年代的乡村企业厂房,在2022年被纳入整片土地征拆范围后,突然被认定为违建遭到拆除,业主也开始了与当地相关部门长达数年的维权“拉锯战”。
近日,河北保定人张路(化名)向新黄河记者反映,1993年,经村委会、乡政府、县政府逐级批准,他在保定市清苑县白团乡(清苑县在2015年撤县设区;白团乡在2022年12月撤乡设镇)东壁阳城村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之后投资建起约2000平方米的厂房。2022年,区政府在该片区启动征迁,征迁通知下达后,白团乡政府组织人员对其厂房进行认定评估,评估机构先后对厂房出具155万、166万元补偿评估单,但因报价太低自己未能答应,之后白团乡政府就下达多份文件称厂房违建,并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2024年1月,涉案厂房被强行拆除。“当初我经过三级审批建的厂房,20多年间从没有人说过是违建。如果是违建,政府当年为何又找我谈补偿?”张路对此疑惑不解。
此外,张路在翻开法院卷宗逐页比对时,发现白团镇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交的行政处罚程序文书,与他手中实际收到的原件内容截然不同,同一文号文书竟适用不同法律条文。张路认为,政府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欺骗法院错误作出行政裁定,这份“阴阳文书”,成为了强拆的关键一环。

征拆期间张路被拆的厂房(中间画线部分,受访者供图)
“三级审批”的厂房
上世纪90年代,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在保定清苑生长。张路的厂房,便是那个时代的产物。
1993年,张路和同乡向当地政府提交了《乡镇企业用地申请书》,经东壁阳城村村民委员会、白团乡人民政府、清苑县人民政府逐级批准后,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向当地土地部门缴纳费用后,2001年拿到集体土地使用证,2012年换发新证,有效期至2015年。1999年,他还提交了《乡(镇)村建设用地呈报表》,建设项目为“铸件车间、办公室、仓库等”,后该呈报表同样经村委会、乡政府、县政府逐级审批盖章同意,批复意见中也标有“同意占闲置地6亩(4000平方米)”的字样。

厂房《集体土地使用证》 受访者供图
根据1993年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张路称,当时他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并顺利拿到政府批文。“据我所知,我周边也有不少厂房,但当年建厂时只有一张审批表,从未取得过土地证,后来却顺利拿走了拆迁补偿款,我双证齐全却被认定为违建。”
2000年,厂房建成,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此后二十余年,这座厂房始终处于使用状态——先由三兴铝业经营至2004年,之后陆续租给蓄电池厂、物流厂、木材厂等,厂房始终处于经营状态。

1999年提交的《乡(镇)村建设用地呈报表》 受访者供图
从“征拆”到“违建”
2011年,清苑县人民政府在东壁阳城村片区启动征迁。“2014年,白团乡政府、清苑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与我商谈过征收补偿,谈妥征收价格500万元,后因实际用地企业‘中汽零’资金断裂,这片区拆迁便搁置了。”张路说,直到2022年,征迁重启后,河北清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白团乡人民政府、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苑区分局、清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四部门重新发布征迁通知书,自己厂房周边的多家企业逐步谈好签约并顺利拆除。“这些企业规模更小、建筑质量更差,有的房顶早都砸烂了,但补偿金额大多在百万元以上。”
2022年8月11日,四部门也向张路发布了征迁通知书。通知书称,为加快城市建设进程,将白团乡东壁阳城村纳入主城区管理,对迎宾西路东壁阳城村段进行拓宽征迁,限令15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逾期未签者将被强制拆除,“不再享受任何补偿”。
张路称,征迁通知下达后,白团乡政府组织人员对其厂房进行认定评估,评估机构出具了155万余元补偿金额的评估结果单,张路提出异议后,白团乡政府指令评估机构重新出具了166万余元的评估结果单,但都没有提供完整的评估报告,两次报价也均未能达到自己的心理预期,双方未能谈妥。据张路提供的一份聊天截图显示,白团乡政府相关领导韩某曾向他发来过一张该厂房的《房屋征收估价结果通知单》,征收补偿价值合计为166万余元。

厂房被拆之前 受访者供图
2022年11月15日,张路突然收到了白团乡政府下发的一份《违法建设行政处理预告书》。该预告书写道:“确定你(单位)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白团乡东壁阳城村北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三日改正,否则本政府直接拆除的行政处理。”11月19日,张路又收到一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白罚听字[2022]002号),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五条,拟作出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张路称,此后半年时间,白团乡政府再未向其送达任何行政处罚文书。直到2023年8月3日,一份《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突然送到张路手中。催告书称:“你(单位)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在白团镇东壁阳城村北违法建设的行为,本政府已于2022年12月5日向你送达了白政决[2022]第003号《白团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拆除,今已经逾期,你仍未履行。”催告书同时告知,十个工作日后如仍未履行,将向清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阴阳文书”之谜
张路坚称,他从未见过这份《白团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多次向白团乡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希望获取该份决定书,但对方未予以答复。
他随即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然而,因为超出六个月起诉期限,法院一审、二审均对张路起诉不予立案。针对张路提出的从未见过上述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法院认为,白团镇政府提交的送达证及送达照片显示已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并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
此后,张路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2023年9月1日,白团镇政府向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白政决(2022)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天后,2023年9月4日,清苑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张路称,2024年1月17日凌晨5时许,当地政府组织大批人员、数台大型机械设备来到厂区。一座存在了二十余年的厂房,最终被夷为平地。
2024年4月15日,张路从清苑区人民法院调取了(2023)冀0608行审53号强制执行卷宗。当他翻开卷宗逐页比对时,发现白团镇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交的行政处罚程序文书,与他手中实际收到的原件内容截然不同。

两份《违法建设行政处理预告书》适用法律不同 受访者供图
张路发现,自己2022年11月15日手中收到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预告书》原件显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才颁布,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个依据本身就是错误的。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只有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白团镇人民政府并无处罚权力,存在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然而,白团镇政府向法院提交的同一文书,文号为“白政违告(2022)第003号”、落款日期同为2022年11月15日,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却被整体替换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两份相同文书同日作出,内容却截然不同。
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样的问题再次出现。张路收到的原件文号为“白罚听字(2022)002号”,落款2022年11月19日,法律依据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而白团镇政府提交法院的版本文号为“白罚听字(2022)第003号”,落款为2022年11月17日,法律依据同样被替换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两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受访者供图
张路认为,同一机关不可能在同一天作出并送达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文书。这两组文书的矛盾不止于法律依据的替换,更在于公文逻辑本身无法自洽。而且两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落款时间顺序明显倒挂,违背行政机关文书编号、作出文件的一般常理,若在白团镇政府未提供发文登记台账、内部签发审批材料等原始证据,未对该矛盾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下,该告知书真实性同样存疑。“我怀疑政府是在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错误后,事后更换法律依据后倒签材料交给法院。但即便换成《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我也完全没有违法行为。”
张路认为,这两份“阴阳告知书”可充分证明白团镇人民政府在向清苑区人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时,伪造了证据,且提供了伪造的虚假证明材料,欺骗法院最终作出错误行政裁定,应依法撤销相关裁定并予以追责。
9月2日下午,新黄河记者联系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标注的工作人员、白团镇现任镇长朱某某,他表示该份文件的镇政府署名确为自己,但当年只是接手部分事务,不久后即调离原岗位,不清楚后续相关处理程序,需再进一步了解核实具体情况。此外,清苑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回应称,因该案件已裁决,需向当年主审法官了解情况。记者多次拨打曾协调厂房认定评估的时任白团乡政府相关领导韩某电话,始终未能接通。
法院曾多次主张“调解”
针对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张路的诉讼在一审、二审、再审阶段均被法院驳回。张路代理律师表示,更大的法律困境出现在强拆之后:“政府部门没有自行去拆,而是向法院申请了非诉执行(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且拒不履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强拆行为就变成了司法执行,不再是行政行为,针对司法执行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2024年,在厂房被拆除以后,张路只得以“强拆过程中断水断电、挖断路面、变卖钢构部件等执行行为违法”为由,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针对清苑区人民政府、白团镇人民政府执行生效裁判行为进行裁决。
对此,白团镇人民政府在法庭答辩称:原告所建房屋面积未取得有效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且已依法先后送达了《违法建设行政处理预告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后续催告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决定,清苑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且实施拆除时张路已将全部物品搬离,拆除过程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后该案一审、二审均以“张路所诉的强制拆除行为,是被告执行清苑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系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继续,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予以驳回起诉。
根据张路提供的多份录音文件显示,诉讼期间,当地政府部门、法院曾多次跟他沟通,希望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拆迁纠纷。在其提供的一份2024年8月份的录音中,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一名工作人员在诉前沟通中表示,涉案拆除行为已经过法院非诉强制执行裁定,符合法律程序,因此单独起诉“强拆行为违法”意义有限,工作人员建议张路集中精力解决实质争议,希望双方能针对厂房赔偿费用达成意见。工作人员表示,若能调解则一并解决,若调解不成将转入立案审理程序。
张路称,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此事最终作罢。目前,张路已经委托律师,下一步将考虑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如今,张路的厂房原址已成新貌,但案件中的争议与矛盾,仍有待法律程序的进一步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