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慕峰CAR-T的49岁临床受试者死亡 董事回"滚开、烦不烦啊"

据蓝鲸新闻,49岁胃癌患者占某2026年3月2日在上海长海医院参与易慕峰在研CAR-T疗法IMC002临床试验。输注试验药物数小时后,患者突发双侧硬膜下血肿、脑疝,紧急开颅手术后长期昏迷,最终于2026年4月26日在ICU死亡。
9月2日,据时代周报,记者就易慕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桩CAR-T临床试验受试者死亡事件致电公司董事李佳昕,对方答复“滚开,烦不烦啊”。
易慕峰称责任认定应交由法定程序厘清,企业将全力配合调查评估,等待独立评估结论,不会提前主观判断。
针对受试者死亡后续赔偿以及董事李佳昕回应问题,截止目前,易慕峰暂未回应新识研究所。
据时代周报,记者联系上逝者家属程女士。她提出两点诉求:希望医院和药企正视悲剧,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不要用人道主义补偿回避药物责任判定;同时希望借家人遭遇提醒其他拟参与临床试验的病患,充分权衡潜在风险。
据家属叙述,占某2025年2月确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完成全胃切除及六轮化疗。2025年9月复查发现腹膜后淋巴结转移,病情尚平稳。曾为其手术的医生兼本次试验研究者推荐IMC002项目,称靶点匹配、效果更好。IMC002是易慕峰自研靶向Claudin18.2的自体CAR-T产品,主要面向晚期胃癌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
2026年2月24日占某入院,接受三天清淋预处理化疗。3月2日中午12点正式输注试验药物。当天下午三四点家属仍正常给患者进食,随后状态异常。家属称医院当时仅做心电监护,直至发现患者无法唤醒,医生才检查出瞳孔散大,CT提示颅内出血、脑疝。当晚20点30分开颅手术,后转入ICU昏迷直至离世。
程女士介绍,出事之后长达半年,易慕峰始终未直接与家属沟通,全部由医院转达,院方称药企不方便直接见面。
会谈中,院方与药企均认为脑出血源于化疗副作用、与试验药物无关,家属不认同,申请调取材料被院方伦理部门以内部资料为由拒绝。企业提出人道主义补偿方案被拒。家属认为这等同变相回避药物责任,希望先厘清责任再谈善后。
据蓝鲸新闻,易慕峰回应称试验已按法规搭建损害补偿机制,理解家属诉求,愿在合法框架下沟通。补偿金额需建立在法定程序判定过错及责任比例基础上,期待依托医疗机构继续对话,在尊重事实、敬畏生命前提下妥善处理。
梳理事件,三方矛盾清晰集中在风险告知、临床监测、事后善后三大环节。
知情风险告知方面,家属表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仅笼统提示“CAR-T相关出凝血疾病”,未专门说明颅内出血、脑疝等极端后果,事后药企也引用该条款辩解。
有律师指出,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不能只靠概括文字,重大风险需明确具体说明;若未充分告知脑出血等高危后果,可能涉嫌侵害受试者知情同意权,直接影响侵权责任判定。
统计显示,2020-2025年公开的88起临床试验相关诉讼中,有20起因知情同意问题而起。
药企则认为“CAR-T相关出凝血疾病”表述已覆盖所有出凝血障碍后果;其公开的I/IIa期临床数据显示,该阶段未观察到剂量限制性毒性、高级别细胞因子风暴、神经系统毒副反应及治疗相关死亡案例。
第二个争议点在输注后临床监护。国内《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治疗相关神经系统毒副反应管理中国专家共识(2022年版)》建议,CAR-T给药后每日两次开展神经系统评估,密切监测血常规、凝血、细胞因子等指标。
家属称患者当时仅做心电监护。若属实,医院监护流程未达行业规范。相关医学资料提示,这类神经毒性进展极快,数小时即可从嗜睡发展到意识丧失,与家属描述高度吻合。医院监护记录与完整病历将成为判断责任的关键证据。
第三重争议是事故后处置流程。家属反馈企业半年未直接对接,调取材料受阻,向12345反馈后事项又转回涉事医院。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修订)》第四十五条,申办药企应准备保险或经济保障,用于试验损害的补偿赔偿,力度需匹配风险等级。
律师说明,若医疗机构或药企存在过错,家属可主张医疗损害或临床试验责任赔偿,而非仅接受人道主义补偿。目前事故责任尚未经权威程序认定,各方对补偿原则理解分歧明显,后续走向未定。
值得注意的是,易慕峰正处冲刺港股上市关键阶段。2026年8月18日,易慕峰第二次向港交所主板递交上市申请,以18A特专科技未商业化生物科技企业身份谋求上市,华泰国际为独家保荐人,今年2月首次递表已失效。
易慕峰IPO的拟募集资金将主要投入IMC002临床开发和商业化筹备,同时推进CAR-T技术平台与多条新药管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