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致废标投诉成立 唐山两千万无人机采购合同履行无法纠正
近日,唐山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唐财采投〔2026〕44号),认定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项两千余万元无人机采购项目存在评审委员会违法废标问题。投诉人主张的评审违法行为经财政部门核查确认成立,但因项目合同已履行完毕,采购结果无法撤销。

涉事项目为“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无人机监测与数据处理(双盲评审)”(项目编号:HB2026056250010003,采购代理机构编号:HBCT-2026-022-1),采购人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预算为2,461.03万元,中标供应商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2,333.6039万元。

该项目于2026年5月15日在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6月18日完成开标评审,6月22日发布中标公告。投标供应商联通雄安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在评审中被评审委员会作废标处理。该公司于6月26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河北诚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7月7日作出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7月21日向唐山市财政局提起投诉,经补正后达到法定受理条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共提出五项投诉事项,核心直指评审程序违法。其中投诉事项1反映,评审委员会擅自增设评审条件、违法废标。招标文件要求无人机机场输入功率≤2000瓦、无人机电池循环次数≤300次,投诉人以范围值形式响应。招标文件并未规定技术参数必须以固定数值填报,评审委员会以“仅可填报固定数值、禁止填报范围值”为由认定投诉人技术指标不满足要求并作废标处理,财政部门认定该理由缺乏依据。
此外,投诉人还反映中标供应商存在设备生产厂家、产品型号无法核实、厂址与厂名不一致等问题未予审查,导致投诉人被违法废标、中标供应商高价中标,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经核查,唐山市财政局认定:
投诉事项1成立:确认评审委员会存在违法废标行为;
投诉事项2、3、4、5不成立:予以驳回。
决定书载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执法机关为唐山市财政局,决定书发布日期为202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