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华会计被罚没200万元 因未发现8.92亿元虚假收入
继证监会近期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中介机构开出罚单后,又一审计机构被罚。
证监会15日晚间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责令北京兴华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审计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时任北京兴华合伙人、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韩景利,时任北京兴华部门经理、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姜照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经证监会调查,在证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东资格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中,某控股公司提供的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8月,某控股公司申请成为证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东,为此,证券公司作为申报材料方向证监会报送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总股本变更、新增5%以上股东资格以及设立子公司的请示等文件。在此文件中,某控股公司提供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含有虚假财务数据和隐瞒巨额或有负债。
北京兴华为某控股公司申请证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东资格提供审计服务。因某控股公司申请成为证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东资格的行政许可需要,该控股公司于2014年6月委托北京兴华对其2013年度及2014年一季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北京兴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100万元。
证监会认定,北京兴华在为某控股公司申请证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东资格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方面,营业收入科目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某控股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合计9.49亿元,北京兴华未能在审计中发现其中8.92亿元收入为虚假收入。其中,审计意见出具前未事先取得相关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出具日早于关键审计证据获取日。北京兴华为该控股公司出具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日期为2014年6月22日,出具的2013年度及2014年一季度审计报告日期为2014年6月23日,但支持其确认该控股公司2013年度8.92亿元售房收入的购房协议书真正用印盖章日期却为2014年6月27日。
另一方面,或有事项项目的审计未勤勉尽责,北京兴华在明知某控股公司存在或有事项情形下,未进一步核实金额,也未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审计开展前制定的总体审计策略对该控股公司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未予以关注和分析,审计策略中无相关记录。审计已注意到该控股公司存在或有事项,但未主动获取审计证据去核实相关金额,审计工作底稿无该控股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等资料,审计报告也未披露该控股公司或有事项。
证监会认为,北京兴华在为某控股公司出具2013年度及2014年一季度的审计报告过程中未发现该控股公司2013年度确认的8.92亿元收入为虚假收入,明知该控股公司存在或有事项,却未核实及披露该控股公司或有负债,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对北京兴华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韩景利、姜照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持续加大审计监管力度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加大审计监管力度。
证监会15日发布消息称,近日,证监会会同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集中部署查办19起重大典型案件。特别提到,有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配合上市公司造假,伪造审计证据,执行银行函证时严重失职,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
此外,近日,证监会集中部署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16起重大典型案件。其中涉及严重背离职业操守,丧失“看门人”作用的案件。有上市公司相关审计机构单方面依赖公司提供信息,搞“抄账式”审计,未对舞弊风险事项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甚至还与上市公司提前商定审计意见类型。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在市场内生机制和监管外部约束的共同作用下,我国证券审计市场逐步形成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良性生态:一方面,市场主体选聘审计机构决策趋于科学理性,更加看重审计机构质量和声誉,执业质量差、内部管理混乱的会计事务所逐步从证券审计市场“出清”;另一方面,大多数会计事务所正逐步转变发展理念、改善管理模式、提高执业质量,积极履行核查把关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