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投信托2宗违法遭罚 大额信托贷款回流借款人

发布时间:2021-02-04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3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显示,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两宗违法违规事实:一、贷前贷后审查不严导致大额信托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他行账户并最终导致贷款资金用途与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不一致;二、未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准确反映信托业务风险状况。侯春枫对上述行为一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罚款75万元,对侯春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官网显示,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建投信托”)是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始建于1979年,是国内最早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公司之一,总部设在杭州,并在杭州、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设有业务团队。 

  2018年8月9日,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关于侯春枫任职资格的批复,核准侯春枫的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任职资格。 

中建投信托2宗违法遭罚 大额信托贷款回流借款人(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建投信托2宗违法遭罚 大额信托贷款回流借款人(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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