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首生物及旗下产品涉嫌虚假宣传 宣称创始人是春晚嘉宾
近日,有网友留言,称“所以黄寿仙女士是凭借了什么可以被受邀参加春晚?还是说企业家其实都是利欲熏心,都没差别?很迷惑”。
看似询问的一句留言,实际上是想凸显黄寿仙“受邀参加春晚”之事,意图为其发声,彰显黄寿仙的“实力”。而且还想占领舆论高地,欲进行“企业家”绑架,想让清扬君哑口无言。
说实话,当今社会“企业家”太泛滥,只要自己有公司,对外的宣传中就可以“被”戴上“企业家”的帽子,实际上很多所谓的企业家并没有为社会大众承担多少社会责任,也没有为消费者树立良好的形象。至于谁是真正的企业家,相信消费者和企业主内心都有自己的标准。

至于“受邀参加春晚”一事,神首集团也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大意是“2019央视春晚嘉宾神首创始人黄寿仙女士春晚现场向全国人民拜年!”、“神首集团创始人黄寿仙,神首集团总裁张飞,神首集团高级副总裁余世裕作为优秀企业家代表受邀参加2019央视春晚现场录制。”

但清扬君回顾了2019年央视春晚视频内容,并未发现神首集团有领导人出现在舞台上,或者有任何台上表演或致辞的内容,而根据相关宣传文章显示的图片,所谓的“参加2019春晚录制”只是坐在观众席里而已,顶多算的上来宾,还称不上嘉宾吧?“黄寿仙女士春晚现场向全国人民拜年”,也只是在不知是进场口还是出场口的位置自行录制了一段拜年视频。
所以还请以后拿这件事做宣传的人更改一下题目,可以改成“神首创始人黄寿仙女士亲赴首都,现场观看2019央视春晚,并手机录制拜年视频,向团队所有微商小伙伴们拜年!”
其实,神首集团夸大宣传早已不是一天两天,在《神首集团连载二:黄寿仙所创首富团虚假宣传被罚20万 神首集团真的“高大上”?》、《神首集团连载三:仟佰宠涉嫌虚假宣传被罚 “诚信”不能停留在口号上》都有提及。

实际上,神首集团以“集团”公司自称就已涉嫌虚假宣传。
神首集团官方介绍称:神首集团是一家实力雄厚、底蕴悠长的多元化发展企业。集团目前拥有浙江神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神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广通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首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数家子公司。未来集团还将向更多更广阔的领域进军,实现全面化、多元化、一体化发展的经营战略。
企查查显示,浙江神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实控人黄寿仙持股80%,法定代表人张飞持股20%;
浙江神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实控人黄寿仙合计持股83.8%,法定代表人张飞持股16.2%;
宁波广通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张飞持股70%,陈香兰持股30%;已注销的宁波首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飞持股50%,黄寿仙持股50%。
经查询发现,神首集团官方宣称所拥有的几家公司均非集团公司。
清扬君曾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过,在国内注册集团公司有具体的硬性条件,比如全国级集团公司要求必须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等等。即便是在注册省级集团公司,也需要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以上;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6000万元以上等等。
集团公司是公司实力的象征,如果为了鼓吹公司实力称自己是集团公司,不仅容易误导消费者和代表商,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微商幸福狐狸公司就曾因宣传“幸福集团”等内容,被广州市白云区工商局罚款20万元。
不知道“神首集团”看到后会不会改变宣传,不过也难说,毕竟20万的违法成本比起高额的收益来还是“微不足道”的。
关于神首集团及旗下产品涉嫌的虚假宣传,清扬君在以往的连载文章里已多次提及。本文再介绍两款涉嫌虚假宣传的公主家化妆品。

浙江神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神首商学院”,在“学员宝典”栏目的“干货分享”里,介绍了几款产品。

其中,在介绍“公主家小仙瓶”,也就是“公主家焕采皙颜精华液”时,宣传“皙颜亮白”、“亮白淡斑”等功效。
经查,该产品仅为普通用途化妆品,而“皙颜亮白”、“亮白淡斑”分别属于美白和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效。该产品明显涉嫌超范围宣传和虚假宣传。
在介绍“仟佰宠红球藻低聚肽玫瑰饮”时,以产品成分暗示其具有“延缓衰老、调节肠道、预防三高、美颜护肤、护肝通便、抗菌、润肠”等功效。
而本产品并非保健品或药品,仅为普通的食品。此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