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4项违规致信披不准确 董事长缪品章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8日讯 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缪品章、陈苹、曾祖雷、林忠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股份”,300299.SZ)存在未及时确认投资收益等四项问题。
一、未及时确认投资收益
根据富春股份参股公司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百文)提供的财务报表,中联百文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12.22万元,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按照原投资协议约定的补偿计算方式,富春股份应在2018年末确认中联百文原股东的业绩补偿款。富春股份未能及时确认该笔投资收益,且未与以前年度对同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该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对业绩补偿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
富春股份于2019年末确认了中联百文原股东业绩补偿款2990.54万元,分别计入“其他应收款”及“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在未核实中联百文及原股东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富春股份根据审计调整结果对该笔应收款计提了1495.27万元的坏账准备。该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依据不充分
富春股份全资子公司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奇卡卡)2016年至2019年经审计累计实现净利润14328.60万元,与承诺业绩差额为21221.40万元。按照原收购协议约定的补偿公式计算并经相关调整,截至2019年12月31日,摩奇卡卡原股东应向富春股份补偿现金23186.73万元。
2019年末,富春股份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摩奇卡卡原股东的资产状况和实际偿债能力,对应收款项计提了8015.73万元的坏账准备。该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四、对上海渔阳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的依据不充分
富春股份参股公司上海渔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渔阳)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084.35万元,但审计机构未按原协议约定由富春股份确认或委派。富春股份未经上海渔阳书面确认对收入存疑部分进行调整后致使上海渔阳未能完成承诺业绩,且未对上海渔阳实际控制人按照原协议回购股份的能力进行审慎调查,对上海渔阳计提了80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富春股份的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富春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与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富春股份根据实际情况对前述投资收益的确认和资产减值情况进行梳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详细说明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并披露相关证据材料。
同时,缪品章作为公司董事长、陈苹作为公司总经理、曾祖雷和林忠跃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为富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缪品章、陈苹、曾祖雷、林忠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富春股份是一家致力于通信信息化和文化传播服务的高科技企业,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本6.91亿元。2012年3月19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299)。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大股东为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6.21%。
缪品章2010年10月18日至今任富春股份董事长。缪品章,中国国籍,1965年出生,硕士学历,长江商学院EMBA,高级工程师。曾任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建筑设计室主任、建筑所所长,福建富春通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确认投资收益
根据你公司参股公司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百文)提供的财务报表,中联百文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12.22万元,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按照原投资协议约定的补偿计算方式,你公司应在2018年末合理确认中联百文原股东的业绩补偿款。你公司未及时确认该笔投资收益,未与以前年度对同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该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对业绩补偿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
你公司于2019年末确认了中联百文原股东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2,990.54万元,分别计入“其他应收款”和“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在未核实中联百文及原股东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你公司根据审计调整结果对该笔应收款计提了1,495.27万元坏账准备。该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奇卡卡)2016年至2019年经审计累计实现净利润14,328.60万元,与承诺业绩差额为21,221.40万元。按照原收购协议约定的补偿计算公式并经相关调整,截至2019年12月31日,摩奇卡卡原股东应向你公司支付现金补偿23,186.73万元。
2019年末,你公司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摩奇卡卡原股东的资产状况和实际偿债能力,对应收款项计提了8,015.73万元坏账准备。该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四、对上海渔阳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的依据不充分
你公司参股公司上海渔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渔阳)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084.35万元,但审计机构未按原协议约定由你公司确认或委派。你公司对上海渔阳收入存疑部分进行调整后致其未能完成承诺业绩,且未经上海渔阳书面确认。你公司在未对上海渔阳实际控制人按原协议回购股份能力进行审慎调查的情况下,对上海渔阳计提80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与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前述投资收益的确认和资产减值情况进行梳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详细说明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并披露相关证据材料;警示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要求你公司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2月5日
关于对缪品章、陈苹、曾祖雷、林忠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缪品章、陈苹、曾祖雷、林忠跃:
经查,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确认投资收益
根据富春股份参股公司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百文)提供的财务报表,中联百文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12.22万元,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按照原投资协议约定的补偿计算方式,富春股份应在2018年末确认中联百文原股东的业绩补偿款。富春股份未能及时确认该笔投资收益,且未与以前年度对同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该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对业绩补偿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
富春股份于2019年末确认了中联百文原股东业绩补偿款2,990.54万元,分别计入“其他应收款”及“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在未核实中联百文及原股东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富春股份根据审计调整结果对该笔应收款计提了1,495.27万元的坏账准备。该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依据不充分
富春股份全资子公司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奇卡卡)2016年至2019年经审计累计实现净利润14,328.60万元,与承诺业绩差额为21,221.40万元。按照原收购协议约定的补偿公式计算并经相关调整,截至2019年12月31日,摩奇卡卡原股东应向富春股份补偿现金23,186.73万元。
2019年末,富春股份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摩奇卡卡原股东的资产状况和实际偿债能力,对应收款项计提了8,015.73万元的坏账准备。该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四、对上海渔阳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的依据不充分
富春股份参股公司上海渔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渔阳)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084.35万元,但审计机构未按原协议约定由富春股份确认或委派。富春股份未经上海渔阳书面确认对收入存疑部分进行调整后致使上海渔阳未能完成承诺业绩,且未对上海渔阳实际控制人按照原协议回购股份的能力进行审慎调查,对上海渔阳计提了80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富春股份的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缪品章作为公司董事长、陈苹作为公司总经理、曾祖雷和林忠跃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为富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你们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公司财务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