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质疑扬中法院涉嫌违规解封被冻帐户致原告企业陷困

发布时间:2023-09-19 文章来源:中原新闻网

近日,本网接到江苏网友反映,反映人系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彤集团)董事长赵义平,称华彤集团是江苏省扬中市的一家民营企业。2018年华彤集团因经济纠纷起诉江苏华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彤新能源),因扬中法院涉嫌违法解封华彤新能源帐户,至今已历时5年,给华彤集团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已近2千余万元,导致这家年纳税1000余万元的企业受困。

一、被查封账户资金流量高达9千余万元

华彤集团董事长赵义平向本网介绍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3年3月新能源公司请求华彤集团向银行借款 2000 万元给其用于生产经营,华彤新能源提供抵押担保。因华彤新能源前后五年多不还借款本息,华彤集团于2018年10月31日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8年11月12日向扬中市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新能源公司账户。2018年12月5日经法庭调解,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182民初4336号民事调解书,华彤新能源于2019年4月25日前偿还华彤集团共计230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然而到期后华彤新能源并未履行。华彤集团于2019年6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负责此案的执行法官即是时任执行局副局长的张某国。

据赵义平称,华彤集团申请执行后,张某国和华彤新能源董事长左某龙找到他,声称华彤新能源接手了一个工程项目,华彤新能源因帐户被冻结无法投标,投标结束后,华彤新能源一定履行被执行款。赵义平出于对执行法官张某国的信任,在张某国见证和组织下,于2019年12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撤出执行申请。

怎料华彤新能源故伎重演,故意让其他两家债权人申请执行华彤新能源,并分期给执行了1000余万元,严重侵害了华彤集团的权利。与华彤集团的约定,华彤新能源到期仍未履行,并擅自伪造了一套华彤新能源的印章、更换了银行网卡(之前约定未还清债务前印章、网银由华彤集团保管),于是华彤集团于2021年3月9日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2021年7月,赵义平去扬中法院执行局了解相关执行情况,被告知华彤新能源账户已经被解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才能对账户进行解封。

赵义平随后找到执行局仲局长,该局长说她刚上任,并不清楚此事,让赵义平找承办人张某国。

当天下午,赵义平请华彤集团法律顾问前去调取查相关情况,张某国称是领导签署的文件,倡导文明执法。法律顾问要求看“领导签署的文件”遭拒。

据了解,“文明执法”是指对民营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时,强调的是“慎”,并非针对民事案件。

解封后,被解封的新能源公司账户有没有资金进出呢?2021年4月26日,华彤集团在向法院申请到取证调查令后,到华彤新能源所在地税务局及各银行调查取证,发现解封期间华彤新能源进出资金高达9000余万元。

2021年5月10日华彤集团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提级执行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镇江中院来人到扬中法院执行局调查并调取资料,镇江中院执行局法官告知赵义平,称扬中法院执行局不肯移交相关材料,仅承诺加大执行力度。

赵义平说,扬中法院为了掩盖非法解封,张某国表现得犹为积极,多次联系举报人,并强行要求华彤集团与华彤新能源和解,说他是代表法院的意思。华彤集团考虑到与法院的关系,在张某国主持及第三方公司担保下,与华彤新能源达成《四方合作协议》。结果华彤新能源到目前为止仍未履行协议,而张某国本人已调离执行局岗位。华彤集团再去找执行局要求恢复执行,扬中法院执行局回复是原执行负责人已调离岗位,现在情况不清楚。

二、《四方合作协议》未能履行,债权人权利或被干扰

华彤集团在经营期间因华彤新能源未能如期还款,造成华彤集团资金链断裂,银行诉讼后,华彤集团需向银行支付3694余万元,以及利息和律师费等。银行将该案形成的负债拍卖转让给宁波资产公司。华彤新能源得知后主动与宁波资产公司洽谈,由镇江市源昌电器有限公司代为出面签订了以2700万元《回购协议》回购,华彤新能源以源昌电器公司名义交纳了50万元押金。

《四方协议》正是基于2700万元的资产。参与方有华彤集团、华彤新能源、源昌电器公司,还有一家是新能源公司找来的担保公司,是扬中市杰胜电子仪器厂。《协议》约定2700万元由华彤集团出资1080万元,华彤新能源出资1620万元参加竞拍。那么,华彤集团1080万元从何而来?协议第七条载明:华彤新能源在长沙轨道交通公司应付款债权全部转让给华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致函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将受让资金汇至扬中市人民法院帐户”,“待乙方(华彤新能源)指令丙方汇出应承担的剩余竞买款项后”,再由扬中市人民法院将乙方应承担的1080万汇至丙方(昌源电器公司)用于标的处置的专用帐户。”

华彤集团质疑签订的是一份违法协议。国家财金【2022】8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不良资产不得折价转让给该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相关方。协议中本该由华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致函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结果变成是扬中市人民法院致函给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且钱进入法院帐户后几个月,赵义平去了解情况,张某国才出示了法院的函。

华彤集团律师介绍说,《四方协议》华彤新能源并未履行,给华彤集团带来的伤害远胜过违法解封带来的伤害,前者尚有国家赔偿之救济途径,后者则把华彤集团拖入无尽之诉讼泥潭。法院对于华彤集团面临的不公结局采取的是漠视和超然的态度,相反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约的华彤新能源有求必应,超越执行权限,越俎代庖,因华彤新能源不履约给华彤集团带来的与之相关的诉讼案件已增加四五起,直接经济损失已达数百万元。

华彤集团律师还指出,从华彤新能源帐户解封后的资金流量看,其具有履行判决结果的能力,如果法院不解除华彤新能源的帐户,华彤集团不至于走到现在的境地。究竟是谁的责任?法院实行终身追责制,涉事人难逃其咎;其二、《四方协议》显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法官牵头并参与了整个协议的全过程,不可能不知道华彤集团和华彤新能源是不能回购该资产的;其三、扬中市人民法院致函给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院在执行中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条件下,法院函干扰了债权人行使权利,致使长沙轨交集团早就可以支付给华彤建设的182万元债权转让款至今没有支付。

据赵义平介绍,,一起并不复杂的企业间经济纠纷案,为何越来越复杂?或与涉利人曾就职于该法院有关。

据了解,江苏华彤集团始建于2006年,注册资本为21888万元,拥有近300名科研等行业尖端人才,集电气产品研发、设计、安装、售后维护、制造于一体,是中核集团等15家央企及ABB、施耐德、西门子公司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单位。先后承接了深圳地铁、南宁地铁、北京地铁、济南第一人民医院、南京熊猫G108、东莞熊猫等重大项目。公司先后获得“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高新技术产品”、“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3A级信用企业”、“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等荣誉称号,并于2016年9月正式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股票代码是690827。

9月18日,本网致电时任扬中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某国,对相关反馈进行核实,接通后刚表明身份,电话即被挂断,再次拨打已无法接通。随后本网致电扬中法院王某副院长,王副院长称对此事并不了解,让本网联系执行局并告知了电话。

随后本网拨通了该法院执行局的工作电话,工作人员称:大概上周四,华彤集团赵义平及律师已经向执行局进行了问题反馈,目前执行局正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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