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深感不公 西藏旅游原财务总监敲诈董事长3000万
辽宁沈阳男子魏某在西藏旅游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离职后其向国家证监、税务等部门多次举报西藏旅游公司存在各种违法问题,此后他以继续举报相威胁,向西藏旅游公司董事长敲诈勒索“保密费”五百万元。西藏旅游公司董事长被迫转账给魏某269万元。在魏某继续敲诈勒索时,西藏旅游公司董事长报警。2021年2月,魏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11年。
1966年出生的魏某是辽宁沈阳人,大专文化。
魏某在2017年6月到12月曾经担任西藏旅游公司的财务总监。离职时其与公司结算了劳动报酬,还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8年下半年,魏某向国家证监、税务部门举报西藏旅游公司存在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偷税漏税等问题,并打电话给公司董事会秘书郝某。2019年3月至8月期间,魏某又以手中掌握公司关于税务、资产方面违法行为的材料为筹码,以不付款就继续举报、扩大影响为由向西藏旅游公司负责人敲诈钱款。
魏某任职期间,西藏旅游公司董事长是欧某。欧某因担心公司被举报后资本运作暂停、股价下跌,被迫同意向魏某支付“保密费”500万元,并于2019年8月8日转账人民币269万元至魏某银行账户。
2020年7月12日至7月14日,欧某在江苏淮安清江浦区出差期间,魏某又通过微信联系欧某,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欧某要求其撤销以往的举报并发出澄清声明,才能继续支付剩余款项,魏某则变本加厉,回复称如达到上述要求则需要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否则将继续举报西藏旅游公司以及欧某在江苏新成立的公司,欧某无奈,只好向警方报案。
案发后魏某被警方抓获。他供述称,自己担任西藏旅游公司财务总监时,时任公司董事长欧某口头承诺其年薪税后60万元,此外还有股权激励和绩效奖金,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股权激励没有明确说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绩效奖金口头承诺如果发现内部贪腐行为,按照涉案金额的20%给予奖励。导致自己因身体原因辞职时,一共领取了30万元左右薪酬。
魏某说,2018年4月,自己发现西藏旅游公司的股权发生了变更,欧某不再担任董事长,也不再是控股股东,认为欧某曾承诺给予股权激励是在欺骗她。于是才举报西藏旅游公司。魏某称,自己向欧某索要的钱款,是事先承诺给他的绩效奖金、股权激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定增奖金等,共计3000万元。
江苏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虽然魏某辩称自己不是敲诈勒索,但法院认为,魏某任职六个月,共计已领取劳动报酬合计30余万元,在其办理离职手续时,已签字确认薪金经过结算,其行为不属于正当讨薪行为。关于其陈述“时任董事长欧某口头承诺给其的股权激励及业绩奖励”,股权激励的数额及发放条件双方从未明确达成一致,而业绩奖励的数额除了魏某主张应为500万元以外,其不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的金额,被害人欧某亦不予认可。
此外,魏某敲诈钱款金额从3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可以看出其主张的“劳动报酬”数额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即使按照其陈述自己任财务总监的薪资标准为每年100万元左右,其在原公司工作半年已经实际领取30余万元的情况下,主张“合法薪酬”的金额亦严重脱离实际。
法院查明:魏某从公司离职后从未通过任何法律途径向西藏旅游公司提出劳动待遇的主张,而是以不法行为迫使对方交付严重超出法律规定的款项,足见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近日,法院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269万元非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