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业投资总经理洪国英收警示函 存违规代客理财行为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2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厦门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洪国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洪国英在担任厦门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期间,存在操作其他投资者证券账户,进行代客理财的违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洪国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厦门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7月18日,注册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后埔北二里154号602室,法定代表人为曾凯,洪国英是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洪国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洪国英:
经查,在你担任厦门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期间,存在操作其他投资者证券账户,进行代客理财的违规行为。
你作为英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