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田机械IPO:股权沿革故事多 实控人曾涉选举行贿

《云创财经》 文 / 张彦
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田机械”)主营通用动力机械产品和高压清洗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发电机组、水泵机组、发动机,此次绿田机械拟上主板,募集资金53658.84万元,计划用于绿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绿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绿田机械将于明日接受首发审核,但《云创财经》IPO课题组发现,绿田机械的股权演变史较为复杂,并且公司的创始人之间还曾因股权纠纷对簿公堂,此外,绿田机械的实控人还曾涉入选举行贿案件。
股权沿革故事多
绿田机械于2002年由罗昌国出资设立,在股权历史沿革上,公司存在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其中还包括代持还原、股权纠纷等情形,绿田机械的股权历史沿革复杂,可谓是“精彩纷呈”。
在2002年绿田机械成立时,罗昌国与潘新平就股权代持事项及潘新平自有股权比例作出了口头约定,由潘新平代罗昌国持有绿田有限65%的股权,潘新平系罗昌国的妹夫。
招股书显示,经2006年4月24日绿田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潘新平将其持有的绿田有限292.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罗昌国,作价0万元;阮冰将其持有的绿田有限22.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罗昌国,作价80万元;阮冰将其持有的绿田有限90万出资额转让给黄维满,作价320万元。2006年5月16日,绿田有限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绿田机械表示,上述股权转让系因罗昌国将潘新平代其持有的股权还原到罗昌国名下,同时阮冰因为未曾参与绿田有限的经营管理将其所持绿田有限股权转让并退出绿田有限。潘新平将其股权转让给罗昌国系股权代持还原,罗昌国并未实际支付对价;阮冰将其股权转让给罗昌国、黄维满的转让价格系在绿田有限当时的净资产基础上考虑绿田有限的盈利能力,经双方协商适当溢价确定。
但绿田机械对于最初股权代持的原因,并没有做出解释。从许多IPO案例可以看出,股权代持行为不仅普遍,而且原因多样、形式不同,而监管机构对于IPO企业的股权要求,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具体来看,证监会的审核关注点在于股权代持的历史真实原因及关系真实性、股权代持过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权代持的处理结果是否达到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由此看来,绿田机械历史股权代持的真实原因或成为其此次IPO中的焦点所在。
值得一提的是,绿田机械的实控人罗昌国还与其朋友黄维满因股权纠纷对簿公堂。2002年绿田有限成立后,罗昌国邀请黄维满加入绿田有限,随后在阮冰退出绿田有限之际和黄维满商量由黄维满持有阮冰转让的其中绿田有限20%的股权,但当时考虑双方的朋友关系,并未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股权安排,导致后来黄维满与罗昌国发生股权纠纷。
2014年6月,因黄维满退出绿田机械的经营管理,罗昌国要求黄维满返还其所持绿田机械20%股权,黄维满则认为其持有的绿田机械20%股权系其自身所有,双方由此产生股权权属争议,并诉至法院。
2016年12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对矛盾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相应的和解意见,黄维满将其持有的绿田机械17%股份变更至罗昌国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股权转让的价格经法院调解由双方协商确定,2016年12日29日,绿田机械完成了黄维满转让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实控人的黑历史
绿田机械除了股权的故事“精彩纷呈”外,其实控人的行贿黑历史也不得不提。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2017年1月,被告人杨剑利用担任路桥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了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罗某1国的请托,为该公司员工参选市人大代表事项上谋取利益,通过他人银行账户收罗某1国贿送的人民币7.8万元。
实控人行贿等行为是监管层重点关注的方面,绿田机械自然也知道这一点,公司招股书在披露该事项时表示,罗昌国向杨剑提供现金的行为事先未经公司内部合议与审批流程,且并非为公司利益给予杨剑现金,该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情形。
罗昌国行贿的目的为为该公司员工参选市人大代表事项上谋取利益,但公司却表示系罗昌国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此说法明显不符合常理,绿田机械如此挑战公众与监管层的底线,其能否成功闯关看来也是凶多吉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