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友信金服、人人贷涉嫌非法经营犯罪问题解析
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结合涉案合同等具体的个案材料,对具体的案件进行的有针对性地分析评价,评价内容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律师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代理,对起诉状、答辩状、辩论意见、诉讼策略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借款人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偿还由友众信业代借款人支付的代偿款4.5万余元,并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费等费用若干。
李大贺律师认为,友众信业、人人贷均无金融业务牌照,但在本案中相互串通,以提供P2P网贷居间服务及其他服务为名,签订虚假协议,集合资金后转贷给借款人,存在非法集资与非法放贷两种违法犯罪行为。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协议》及款项来往情况,涉案的平台资金实际由友众信业操作掌控,故其实际为涉案借款的出借人,其系向不特定公众发放贷款,不能等同于偶发的、特定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其没有开展金融业务的资格,而其向不特定公众发放贷款属于开展金融业务;其向不特定公众发放贷款,并未取得有关国家机关的许可,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遂作出(2019)黔0103民初10211号民事判决,驳回友众信业的起诉。
友众信业不服,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洋洋洒洒写了一大堆,除了引用、堆砌政策文件中的内容外,没有实质内容。
李大贺律师认为,友众信业的行为与其引用的政策毫无关系,其行为实质系打着创新的旗号、以合法的形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协议》约定,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均授权友众信业、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对其存管帐户内资金进行操作和支配,该行为实际属于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借贷资金的行为,已构成向众多不特定主体吸收资金建立自己的资金池,再将资金池中的资金放贷给他人的行为性质,而友众信业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资格,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对本案做了进一步的认识,即发现人人贷在其中的角色与友众信业类似。李大贺律师对此表示赞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