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重工IPO:提供虚假资料遭统计局警告是否要披露?
3月25日,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鹰重工或者发行人)将上会,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在目前的环境下,过会概率较大。
资料显示,发行人主要从事轨道工程装备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维修业务,基于线路、桥隧、接触网等轨道基础设施的运用状态和变化规律,针对产品不同工况的地理地貌特征、复杂作业环境、线路运营条件以及操作管理要求,为客户提供线路、桥隧、接触网等轨道基础设施施工、养护所需的工程装备类定制化产品,以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辆及接触网作业车。
作为一家国有企业,严格来说,应该还是比较规范,内控方面应该也是很过硬才是,不过,让人大跌眼睛的是,这家公司就是不走寻常路,在2020年竟然给湖北省统计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这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遭到湖北省统计局的警告。

这也真是够奇葩的,不知道胆子大还是其他原因。不过,这则信息发行人并没有披露,我们从公开资料也查询不到更多的信息。
按理说,这属于比较大的处罚,发行人应该按照信息披露的原则如实披露这个事情,为何发行人不披露呢?保荐机构是否也知道这个事情呢?
值得注意的是,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前身金鹰有限及其发行人原子公司存在7项行政处罚,并且集中在2017年到2018年,说明这期间发行人内部管理严重失控,被交易所质疑发行人是否已就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建立完善的内部制度并有效执行。
财事君注意到,发行人本次聘请的保荐机构为天风证券,保荐代表人为崔伟和丁晓文,两人均曾在瑞银证券工作,2017年一起到了天风证券。不过,在瑞银证券工作期间,丁晓文曾被媒体评为“十大不靠谱保荐人”,主要原因是保荐的公司多在上市后业绩就出现“变脸”。比如其保荐的项目在上市的2007年表现平平,2008年业绩便大幅下降。
而在历史沿革方面,发行人的前身金鹰有限系由全民所有制企业襄樊轨道车辆工厂改制设立,在改制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存在与实际出资情况不符、《土地估价报告》未按相关规定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等瑕疵情形。
这也被交易所重点关注,要求补充披露发行人前身金鹰有限改制及2019年1月剥离上述相关资产是否依法履行全部必要程序,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而在关联交易方面,发行人似乎也特别依赖。报告期内,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之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中,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飞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铁科英迈技术有限公司、铁科院集团基础设施检测研究所与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资金、业务往来。
发行人报告期关联销售占比近90%、关联采购占比近17%,报告期内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金额和占比大幅上升;发行人认为不存在对国铁集团等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关联销售占比高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飞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铁科英迈技术有限公司、铁科院集团基础设施检测研究所与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及主要股东之间资金、业务往来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公允性、交易背景,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
并结合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具体机制,量化分析并披露同类业务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单一来源谈判销售占比大幅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对产品和服务是否具有独立自主的定价权。
由于关联交易占比金额过大,这些问题也被交易所连续3次追加问询,要求发行人不断补充披露,这在过往案例中也是比较少见。
更加典型的是,发行人未披露未决诉讼事项被交易所抓现行。
原告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系发行人的供应商,发行人为向原告支付货款而向其背书转让了由其他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金额为40万元的承兑汇票。因承兑人无法兑付该等票据,2020年1月,原告向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2020)渝0192民初175号诉讼,请求判令发行人、出票人及其他背书人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8月3日,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初审判决,判决包括发行人在内的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40万元及利息。发行人提出了上诉。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由于发行人委托给被告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分公司承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而向发行人支付了保险赔付款193,558.56元。2019年11月,原告以被告对发行人货物的损坏负有责任为由,作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人向襄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2019)鄂7102民初63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其赔偿193,558.56元及违约金,并将发行人列为案件第三人。
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未决诉讼事项。
交易所要求发行人披露未披露上述未决诉讼事项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情况。
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涉及发行人的未决诉讼及仲裁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结合未决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未来可能承担的损失,补充披露未决诉讼、仲裁是否计提预计负债及其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