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英姐因涉虚假宣传遭起诉:连厂长的人设都涉嫌造假
起诉人认为,77英姐连厂长的人设都涉嫌造假。
“77英姐家没一点真实性的好评,只要不好的就秒删。”在快手主播@黑叔评测的一则评测视频下,有位网友评论道。
在这则视频中,这位主播评测了某网红主播所售卖的蓝铜肽修复精华液,虽然他并未点明是哪位主播、哪个品牌,但评论中有不少网友猜到,他讲的是快手主播@77英姐及其自有品牌春之唤。
据飞瓜数据显示,在2021年6月8日的直播中,77英姐刚刚达成单场带货4193.6万元的不菲成绩。粉丝千万量级的主播,难道真如网友所说,“没一点真实性的好评”?
作者本着求证的态度,于企查查上查询到77英姐快手主页蓝V认证信息中的义乌市锦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睿”),两条开庭公告显示在其“法律风险”界面。
在案号分别为(2021)苏0582民初7778号、(2021)苏0582民初7773号的两宗诉讼中,瞿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锦睿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晓英(77英姐真名)告上法庭。
通过公开渠道,作者查找到了这两宗诉讼中原告瞿某的民事起诉状,看到了他起诉77英姐的缘由及诉求。
这两份起诉状指向77英姐正在售卖的两款单品:春之唤针叶樱桃奇迹水(以下简称“奇迹水”)与春之唤美画美白净透祛斑霜(以下简称“祛斑霜”)。
据快手商品详情页面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8日,奇迹水已经售出62558单,祛斑霜也已售出10835单。
在瞿某的两份民事诉讼书中,他均要求退一赔三,外加因诉讼引起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8000元,两份诉状合计索赔18940元。
涉嫌虚构本人经历和品牌知名度
瞿某在诉讼书中指出,77英姐“虚构本人经历”——把自己打造成一个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家,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为护肤品生产工厂的老板和技术专家,并在产品上会有更多的优惠,通过这样的人设,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在赚取暴利后再入股化妆品工厂,实施一波又一波的持续欺诈。
瞿某认为,77英姐在其快手主页所描述的“离乡创业18年,在广州有两家控股护肤工厂都被录入广东省优质企业名录;2021年英姐作为诚信企业家受邀参加广州电视台的诚信企业信用访谈采访,快手官方授予美妆十大影响力主播”等内容,与现实情况有诸多出入,且有违规表述,目的在于将自己塑造成一个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家,系虚假宣传。详情如下所示:
据企查查显示,77英姐投资过的广东企业有五家,分别为:广东尚品汇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尚品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尚品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法诗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米科生物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其中,只有广东尚品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法诗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但77英姐所持有的两家企业的股份均未达到50%,没有绝对控股的资格。此外,这两家企业都没有录入广东省优质企业名录的证明。
不仅如此,77英姐的所有企业投资,都是在2020年10月3日后才逐一进行的,并不符合其主页宣称的18年创业经历,也不满足其直播时的惯常表述,比如“当老板做了17年化妆品工厂”,涉嫌虚构人设,骗取消费者信任。
《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广告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瞿某在诉讼书中表示,77英姐在快手平台公开宣传其被“快手官方授予美妆十大影响力主播”的广告行为,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明确规定,新闻单位对违法开展的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不得进行宣传报道,禁止利用任何媒介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也就是说,77英姐不能够使用“美妆十大影响力主播”这个称谓进行广告宣传。
除了“虚构本人经历”,瞿某还在诉讼书中指出,77英姐存在“虚构品牌知名度”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在账号主页描述“春之唤定位直播界的美容院高奢定制品牌,荣获中国美妆高端国货品质金奖,化妆品高质量发展大会上荣获金质奖,拿下美妆业界坚守品质的至高荣誉”;在快手小店展示标有“广东3·15消费维权打假论坛放心消费品牌”称谓的春之唤海报;在直播时多次强调春之唤获得上述“荣誉”。
瞿某认为,与“美妆十大影响力主播”的违法情形相似,春之唤所获得的一系列荣誉都是不合规的,不允许用作广告宣传;另外,77英姐也没有实际数据可以证明春之唤属于美容院高奢定制品牌,而且“拿下美妆业界坚守品质的至高荣誉”这样的广告文案,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使用了“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据作者翻看77英姐于6月17日上传的短视频(英姐回访美容院),似是在回应消费者诉状中所提及的春之唤产品属于美容院高奢定制品牌的问题。
然而在视频评论下,粉丝们却表达了不同的观点,“英姐不是说把美容院的产品打上春之唤的标吗,怎么美容院里也叫春之唤?到底哪个是真正的春之唤”“不是说不跟美容院合作吗?这是几个意思啊?”“放在美容院,也是春之唤的牌子吗”“春之唤不是只供直播间吗?美容院也开始用啦”等等。
显然,77英姐直播时声称的春之唤产品只供直播间,不让粉丝花冤枉钱,将美容院的高端品质,上千元的产品搬到直播间的说法,跟视频中展示的信息是无法对应的。
作者查询了春之唤商标的注册情况,也发现了端倪,2019年11月8日春之唤商标才进行转让,现在的持有人正是徐晓英。从公开信息可知77英姐自2018年9月入驻快手平台进行直播。也就是说春之唤产品在美容院属于高奢品牌的事实存疑,粉丝们质疑的并非没有道理。
产品涉嫌违规命名和冒用注册
据了解,2021年4月14日,瞿某在77英姐快手直播间购买了“春之唤针叶樱桃奇迹水”1组(3瓶),支付了货款339元;2021年4月24日,瞿某又在77英姐快手直播间购买了“春之唤美画美白净透祛斑霜”2组(4瓶),支付了货款396元。
收到购买的产品后,瞿某发现这两款产品均违法违规,具体证据如下所示:
一、涉案产品海报上的“广东3·15消费维权打假论坛放心消费品牌”“中国美妆高端国货品质金奖”等内容,属于不合规荣誉,两款产品均涉嫌虚假宣传。
二、涉案产品“春之唤针叶樱桃奇迹水”违规命名。《化妆品命名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奇迹情形,以“奇迹”命名涉案产品,系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虚构涉案产品“春之唤美画美白净透祛斑霜”属于特殊化妆品。经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中并没有“春之唤”品牌,涉案产品“春之唤美画美白净透祛斑霜”也没有注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只有“美画美白净透祛斑霜”持有注册证书。而在“美画美白净透祛斑霜”前加上“春之唤”,属于冒用他人注册证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除此以外,瞿某的诉讼书中还提到77英姐存在价格欺诈、虚构产品疗效、违规直播等问题:
一、虚构“春之唤”产品在美容院渠道售卖上千元,而在77英姐直播间才卖几百元。77英姐无证据证明被比较价格的真实性,属于典型的价格欺诈,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77英姐在直播中多次虚构对比照片来说明产品疗效,引用消费者名义、专家的名义,使人误信产品功效。
三、77英姐在直播中常表述产品只上架一定数量和一定时间,所送福利都是现场决定等,但实际上并非缺货或亏本,77英姐在直播售卖前早就设计了价格机制,甚至早就按照福利的构成打包完成,利用货源紧张、预售、直播间剧情表演等违规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
综上所述,瞿某指控77英姐直播带货违反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欺骗误导消费者,理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两款涉案产品,对其退一赔三。
立人设有风险
在民事诉讼书中了解到瞿某的相关诉求后,作者就这两宗案件,向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道春进行了咨询。
“如果原告所陈述的奇迹水、祛斑霜两款产品违规情况属实,那么退一赔三的要求是合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徐道春表示,因为目前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因诉讼产生了交通、误工等费用,所以难以判断法院是否会支持这8000元赔偿。
据了解,通常情况下,大众比较熟悉的虚假宣传手段,是假冒医生、研究人员等专业性较强的人设进行虚假宣传,但实际上主播想立人设,品牌想讲故事,还是要从真实情况出发。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徐道春坦言,从整个营商环境和法律环境来看,人设和讲故事要立足于客观事实,不能编造伪造,不要误导消费者,否则将可能构成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作者发现,“厂长直播”俨然已经成为了化妆品品类直播的新套路,不少消费者出于对源头厂家价格、原料的信任,而购买了产品。但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的“厂长”,却着实是鱼龙混杂。
“先看这个厂长,每天早晨8点开播,他工厂不用管啊?生产线这么顺畅?”在抖音上,一名ID为@T-UNCLE的主播,也关注到以厂长人设为噱头的化妆品直播套路日渐增多,甚至专门推出了一期短视频,“打假”两位抖音当红的厂长主播。
“想做好直播带货呢,讲究三个东西,‘人货场’,但假人、假货、假场景,还是拜拜吧!”视频的最后,T-UNCLE掷地有声地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