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地产与律师共谋 虚构3亿债权“公证”后生效执行
这是一起发生在河北省沧州市,涉案金额超过3亿元的特大虚假诉讼案件。
然而涉案金额还不是此案的关键。此案事实再度揭开了公证领域存在的黑幕:没有银行转账凭证,仅凭自制表格,3亿多元的虚假债权经过公证后便生效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9月12日,该案的受害方——沧州市狮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狮凯公司”)负责人李志超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几年来他控诉未果,直到2020年12月,河北沧州开发区警方在办理其他案件时,犯罪嫌疑人交代了这起案件的事实。
被警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总计4人,包括经手办理的1名律师。此外,公证机关、法院亦有多名公职人员涉案。在公证、执行这两个过程中,相关公职人员层层失守:对公证材料不做任何形式的审查即出具公证书,自制财务表格作为转款依据被采纳。
9月16日,上游新闻记者采访获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涉及此案的法官于9月10日被调查。
▲没有转账凭证,仅凭自制表格,3亿多元的虚假债权经过公证后便生效并被执行。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合作开发房地产引发纠纷
这起虚假诉讼案起源于河北沧州市青县的一个房地产项目。
实施虚假诉讼的嫌疑人刘铁良系泊头市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宝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铁良之子刘利宝为新宝公司法定代表人。他们与李志超有亲属关系。
2010年4、5月期间,刘铁良多次找到李志超,寻求资金支持,以收购青县的一家化工企业——沧州大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地化工”)。当时的大地化工因政策问题停产。考虑到亲属关系,李志超同意出资,并与刘铁良约定在收购完成后共同开发大地化工所在地块。
2010年6月10日,刘铁良以大地化工名义与李志超之子李炎子签订借款合同,向李炎子借款3000万元。随后,李炎子又借给刘铁良200万元。刘铁良从李志超处获得了总计3200万元启动资金。使用这些资金,刘铁良获得了大地化工98.75%的股权。
当时的房地产市场正处于上升阶段,经过双方商议,李志超决定,以李炎子的名义与刘铁良共同开发大地化工所在地块,李炎子占股51%,刘铁良占股49%。这一操作方式可视为“债转股”。
在具体开发实施上,2010年8月,李炎子投入5000万元,成立沧州市狮凯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狮凯公司”)。2013年6月,狮凯公司设立青县分公司,负责项目开发,这一房地产项目名称为东方丽都。狮凯公司派出3人到青县分公司进行管理。工商资料显示,青县分公司在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杨振亚。李志超表示,当时出于信任,他同意由刘氏父子负责青县分公司日常经营,刘铁良是青县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掌管公司的公章和各类证照。
东方丽都开发从2013年12月开始便处于快速发展期,相关开发手续办理齐全,预售房屋得以启动。经过与刘铁良的口头约定,李志超从房屋预售款中提取了一些,作为刘铁良偿还之前的借款。到2015年1月,李志超收回了借款,并开始获得项目利润。
此后,项目开发仍在进行,但刘氏父子不愿意再给李志超分配利润了。双方因此出现矛盾。进入2015年,双方近乎决裂,刘氏父子开始谋划将项目收益全部由自己掌握。
2015年2月3日,新宝公司在青县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狮凯公司及青县分公司,要求法院判令,确认新宝公司为青县分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确认新宝公司作为狮凯公司的股东身份,并判令狮凯公司配合新宝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对于新宝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狮凯公司予以反对。
狮凯公司还认为,青县法院在此案中不具备管辖权,并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青县法院驳回。
狮凯公司向沧州中院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1日,沧州中院作出裁定,将这一案件移送至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审理。2016年8月,新宝公司选择撤诉。
▲2015年9月5日是周六,泊头市公证处仍向刘利宝出具了一份执行公证书。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虚假诉讼是如何进行的
除了起诉要求变更股权之外,刘氏父子还想到了虚构债权的招数。
实际上,对债权进行公证后,不需要经过法院审判,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办理流程是:债权双方前往公证机关,提交债权凭证,欠债一方自认存在此债权。双方签署债权协议,公证机构经审核后确认协议有效,出具公证书,赋予债权凭证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再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公证书,公证机关经审核后出具执行公证书,债权人持执行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内多地多名办理过上述流程的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这种债权债务司法处置流程相对简易,但绝不是走过场,核心问题就是债权真实存在。办理时必须提交债务凭证,一般是银行转账记录。
刘铁良通过认识的一些法律界人士了解到,这一方法如果想实现,前提是要存在青县分公司向新宝公司借款的事实。刘铁良是青县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随即安排青县分公司自己承认曾向新宝公司借款。
记者得到的公证资料显示,2015年5月9日、7月30日、10月26日,刘利宝和青县分公司在泊头市公证处签署了三份借款协议,分别为(2015)第001号、第001-1号(约定的是利息和违约金)、第019号。这三份协议确认,青县分公司向刘利宝借款及对应利息、违约金总计3.6亿余元。青县的一名律师段作如,作为青县分公司的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债权成立。
其实早在2014年,段作如就和刘铁良掌管的青县分公司签订协议,担任青县分公司法律顾问。在泊头市公证处签署上述借款协议时,段作如获得青县分公司授权权限是全权代理。
签署完借款协议,刘利宝立刻向公证处申请赋予(2015)第001号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但由于2015年5月9日为周六,泊头市公证处于当月22日向刘利宝出具(2015)泊证民字第502号公证书,赋予了(2015)第001号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同年7月30日,刘利宝依据502号公证书,向泊头市公证处申请执行公证书后,在当日向青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1月26日,泊头市公证处共向刘利宝出具3份公证书、8份执行公证书。其中,2015年9月5日也是周六,泊头市公证处仍向刘利宝出具了一份执行公证书。
记者掌握的公证资料显示,上述三份借款协议并没有银行转账凭证作为佐证,借款依据是一些打印表格,这些表格记录下一笔笔“进入”青县分公司的资金数字。律师段作如作为青县分公司代理人,在这些“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自认这些资金是新宝公司向青县分公司的借款。通过上述公证、执行过程,刘利宝从青县分公司执行走8000余万元。
▲涉案的东方丽都项目。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公证、执行过程发生在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均由段作如担任青县分公司代理人。但在2015年2月新宝公司对狮凯公司及青县分公司发起的股权诉讼中,段作如则担任了新宝公司代理人。
这起股权诉讼案案卷显示,直到新宝公司2016年8月撤诉,段作如一直是新宝公司代理人。也就是说,在同一时间段内,段作如既是新宝公司代理人,又是青县分公司代理人。这种既是原告代理人,又是被告代理人的情况,违法了律师从业的基本规范。
三份公证后的债权总额近4亿元,青县分公司并没有足够资金可供执行。新宝公司从青县分公司执行走8000余万元后,通过诉讼方式准备将东方丽都项目纳入自己的名下。2016年4月5日,新宝公司将狮凯公司及青县分公司诉至青县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合作关系。
在这起诉讼中,新宝公司主张,其曾向青县分公司投资2.07亿元,并提交了对应的投资明细表。青县法院支持了新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合作关系。
2017年10月18日,新宝公司再次在青县法院对狮凯公司及青县分公司发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之前解除双方合作的判决结果,将东方丽都项目变更到新宝公司。当年12月29日,青县法院作出裁定,支持这一诉讼请求。
通过这一系列诉讼,东方丽都项目变更到新宝公司名下。
上述民事案件案卷资料显示,新宝公司在上述诉讼中,主张其向青县分公司投资超2亿元。投资同样意味着存在公司之间的资金来往,超过2亿的巨额资金,亦不可能都是现金。这一资金往来过程也该有转账记录。但新宝公司提交的“投资”凭证依然是打印版表格。新宝公司主张,这些是从青县分公司的财务账本中提取的入账资金记录,制作成表格,作为新宝公司的“投资”款证明。
▲通过公证债权并执行获取8000余万元后,新宝公司又通过诉讼将东方丽都项目转到自己名下。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谁该为虚假诉讼担责?
据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刘铁良、段作如等人实施上述过程,对于没有银行转账记录的情况是明知的。在实施过程中,刘铁良安排段作如、刘利宝负责具体办理,刘铁良曾对段作如表示,债权肯定是真实的,这么做没有问题。由于没有转账记录,在公证处办理手续时,段作如还曾认为可能会受到限制,无法办理成功。
2015年11月,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段作如感到之前的公证执行存在较大问题,又询问刘铁良,债权究竟有没有问题。刘铁良依然答复没问题。
在随后的两三个月里,段作如反复追问刘铁良,债权是不是假的。这时刘铁良承认,债权不是真实的,是用“倒账”方式做出来的。段作如告诉刘铁良,这样做涉嫌犯罪,必须马上停止公证执行。刘铁良随即停了下来。
对上述公证执行过程,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研究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泊头市公证处的一系列公证行为,并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核义务,甚至连最基本的形式审查都没有做到。
许浩表示,在这起案件中,泊头市公证处没有要求作为公证申请人的刘利宝提供银行资金流转记录,仅凭有刘利宝与段作如签字确认的所谓体现过往借款的自制表格就直接确认了债权关系,未按照公证工作要求进行审核;借了近4亿元巨款的是一个分公司,而不是总公司,一般情况下,分公司是否有权进行这样的借款,是否获得总公司授权,应该在办理债权公证时进行审查。
许浩认为,面对近4亿元的债权,公证机构应秉持高度谨慎态度,从严进行审核,即使是自认欠债,没有对应的银行转款凭证,主张存在债权关系的仅仅是从财务数据中提取并单独打印的表格,能在泊头市公证处获得确认,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泊头市公证处的公证员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对这样的问题具备基本的辨识能力,依然能在审核方面出现这样的问题,相关情况应该被彻查。
从2017年11月起,李志超开始刑事控告,他认为刘氏父子和段作如等人串谋,制造了虚假诉讼,骗取狮凯公司和青县分公司的资金。
2020年12月,沧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侦破了一起诈骗案,段作如系案件嫌疑人之一。警方办案过程中,段作如还交代了曾经伙同刘氏父子等人,针对狮凯公司及青县分公司制造虚假诉讼的过程。
刘铁良涉嫌的虚假诉讼案件,共有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刘铁良、刘利宝、青县分公司财务总监顾某。另有泊头市公证处、青县法院、沧州中院的多名公职人员涉案。
记者还获悉,段作如不止在刘铁良案件中出现,在河北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遭遇的一起类似案件中,使用的手法与刘铁良案件如出一辙。目前,段作如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2021年1月,这起特大虚假诉讼案件被沧州市公安局指定到沧州市下辖的河间市公安局侦查。记者了解到,河间市公安局于今年5月初侦查终结,已将案件移交至河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从7月开始,李志超向河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八指导组反映了这起案件的情况。
9月16日,记者了解到,沧州中院一名涉及此案的前执行法官于9月10日被沧州市纪委监察委留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