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燃气上市第2日跌7% 大股东3涉官员受贿案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日讯 今日,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天燃气”,605368.SH)巨量换手,盘中最高报22.07元,涨2.46%,最低报19.39元,跌9.98%。此前,该股仅一个涨停。该股于1月29日上市,当日收报21.54元,涨43.98%。截至今日收盘,蓝天燃气报20.00元,跌7.15%,成交额4.90亿元,振幅12.44%,换手率37.24%。
2017年至2020年1-6月,蓝天燃气营业收入分别为25.12亿元、32.06亿元、36.33亿元、17.91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9.87亿元、36.83亿元、40.20亿元、19.00亿元。
同期,蓝天燃气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16亿元、2.97亿元、3.26亿元、1.59亿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08亿元、2.85亿元、3.19亿元、1.56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25亿元、5.23亿元、6.07亿元、1.34亿元。
2017年末至2020年6月末,蓝天燃气资产总计分别为31.86亿元、34.07亿元、37.44亿元、34.87亿元,其中,货币资金分别为3.57亿元、4.01亿元、5.98亿元、3.88亿元。
同期,蓝天燃气负债合计分别为18.27亿元、18.67亿元、20.33亿元、18.12亿元,其中,短期借款分别为4.70亿元、4.30亿元、6.71亿元、7.21亿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蓝天燃气货币资金3.88亿元,而短期借款7.21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9977.18万元,短期偿债压力大。
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82亿元,同比下降5.3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7亿元,同比下降4.30%;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30亿元,同比下降4.97%。
截止2020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35.00亿元,较2019年12月末下降6.53%,负债总额为17.44亿元,较2019年12月末下降14.24%。
蓝天燃气合理预计2020年全年可实现的营业收入为36亿元至38亿元,同比增长幅度为-0.90%至4.61%,预计2020年可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亿元至3.3亿元,同比增长幅度为-2.75%至3.53%。
蓝天燃气主要从事河南省内的管道天然气业务、城市燃气等业务,位于天然气产业链的中下游。
2020年上半年,蓝天燃气货币资金为3.88亿元,较上年末减少35.07%。对于货币资金的大幅减少蓝天燃气称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2019年年度分红所致。
蓝天燃气每年都进行大额分红,据招股书,2016年至2018年,三年间,公司每年分红金额为1.19亿元,合计分红3.57亿元。根据年报统计,公司2019年、2020年上半年合计分红3.57亿元。
201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的总股本3.97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现金。
2017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的总股本3.97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现金。
2018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的总股本3.97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现金。
2019年4月16日,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以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4元,共计分配现金红利计人民币1.59亿元。
2020年5月12日,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以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5元,共计分配现金红利计人民币1.99亿元。
2020年9月17日,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138次会议召开,审核结果显示,蓝天燃气首发获通过。
发审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有:
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新华、控股股东蓝天集团均牵涉他人的受贿案件。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相关刑事判决书对李新华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李新华是否存在被立案调查或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2)李新华行贿资金是否来源于发行人,行贿目的是否为发行人谋取利益;(3)蓝天集团涉及他人受贿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4)发行人关于合法经营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与上述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90%以上的天然气采购来源于中石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与中石油的合作历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照付不议”条款的影响及执行情况;(2)定价机制及发行人的议价能力,不同用气结构下的基量、增量及相应的阶梯价格,超量竞拍的供应量及价格情况,交易价格的公允性;(3)与中石油等天然气供应商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可持续性,现有供应机制是否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确定性影响;(4)对下游客户的销售定价机制,定价的稳定性、可持续性,是否与成本联动,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变化趋势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未来是否存在因定价变化导致的业绩大幅波动风险,2020年业绩预计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天然气销售收入和安装工程收入等,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天然气采购成本、管网折旧、燃气安装工程成本(材料成本和外购劳务成本)等。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燃气安装收入与燃气销售收入是否独立计价,安装费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燃气工程安装验收报告及结算单的核查比例、结算单三方签字的核查情况、函证及访谈等核查程序的实施情况,是否足以支持发行人安装收入的真实性;(3)燃气安装工程收入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收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风险揭示是否充分;(4)主营业务成本构成要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各岗位人员平均薪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薪酬及生产经营区域社会平均薪酬相比是否具有合理性;(5)外购劳务成本的定价标准,与当地人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人均薪酬水平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否存在少计劳务成本的情形,劳务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潜在利益安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特许经营权主要通过竞争性谈判、协议授予等方式取得。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授予方式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是否存在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风险;(2)涉及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募投项目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蓝天燃气于1月29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发行数量为6550万股,发行价格为14.96元/股,保荐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刘智、贾音。蓝天燃气控股股东为蓝天集团,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蓝天集团持有公司2.43亿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61.28%,所持公司股份性质为法人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新华。本次发行前,李新华持有蓝天投资64.08%的股权,蓝天投资持有公司控股股东蓝天集团100.00%的股权;李新华还直接持有公司8.41%的股份。
蓝天燃气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9.8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67亿元。蓝天燃气最终募集资金比原计划少393.00万元。蓝天燃气于1月19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8.71亿元,7.71亿元用于驻马店乡镇天然气利用工程,1.00亿元用于驻马店乡镇天然气利用工程(新蔡县)。
蓝天燃气本次上市发行费用为1.13亿元,其中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承销费用9988.10万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审计费用306.41万元,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获得律师费用482.48万元。
据长江商报报道,蓝天燃气接二连三与贪腐案有牵涉。
2018年11月22日,证监会针对蓝天燃气发出的反馈意见中,涉及公司实控人李新华是否涉及驻马店原市委书记刘国庆贪腐案。
在证监会反馈意见发出前10天,2018年11月13日,蓝天燃气卷入李新中贪腐案被坐实。根据法院判决书,李新中利用担任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蓝天集团开发的蓝天世贸中心项目提供帮助,并先后两次收受蓝天集团法定代表人扶某4万元购物卡。送礼的扶某就是蓝天集团董事、总经理扶廷明。招股书显示,扶廷明还是蓝天燃气前十大股东之一,持有451.2万股。
蓝天集团卷入贪腐案还可追溯至10年前。
2009年3月,原国开行副处长胡汉成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案件显示,2002年上半年至2004年10月间,蓝天集团就“西气东输”项目向国开行申请贷款。原蓝天集团贷款经办人、公司股东之一李向军以签署咨询合同的名义,先后从蓝天集团套取900万元,其中400万元付给胡汉成,500万元自己挪用。随后,李向军因上述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对此,蓝天燃气保荐机构认为,监管机关并未对蓝天集团进行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蓝天集团不存在因胡汉成案件受到或可能受到处罚的情形,因而对公司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