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农商行柳林支行长“过桥成瘾”被民营企业举报

发布时间:2021-10-01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最近,在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湖北省十堰市十堰农商行柳林支行(简称柳林支行)行长彭刚却因“过桥成瘾”被民营企业公开举报,引起了舆论的极大关注。那么,银行行长能亲自操作“过桥”吗?“过桥”究竟对金融市场有哪些危害?十堰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正兴公司)的常规贷款竟掀开了行长的“过桥”内幕。

正兴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民营企业。自2007年起,正兴公司因经营需要,以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在柳林支行贷款。因正兴公司信用良好,抵押物价值高,所以贷款到期后多次续贷,与该银行建立了长期、持续、稳定的良性借贷关系。

十堰农商行柳林支行长“过桥成瘾”被民营企业举报(图1)

2013年,彭刚就任柳林支行行长。在正兴公司贷款到期后,彭刚突然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正兴公司办理续贷。同时,彭刚又立即对正兴公司表示他可以想办法帮忙解决该公司的资金需求问题:即以其他公司名义贷款,正兴公司土地作为抵押的贷款获取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2014年5月16日,彭刚安排燕飞借给正兴公司500万元用于偿还柳林支行到期贷款,将正兴公司名下土地解除抵押;第二步,彭刚伪造了一系列支撑500万元的贷款资料,包括虚假的银行流水、虚构合同订单等,然后安排空壳的十堰瀚海鑫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瀚海公司”)与柳林支行签订金额为5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骗取以正兴公司名下土地为瀚海公司提供抵押;第三步,彭刚通过瀚海公司的贷款审批,将贷款发放至瀚海公司账户。

当日,瀚海公司将该500万元通过十堰金汇达物贸有限公司账户转给正兴公司,正兴公司再将该500万元还给燕飞。

在上述操作中历时2个月,正兴公司按照彭刚的要求仅在2014年就过桥三次(2014年5月16日正兴公司贷款过桥并解押土地、7月1日瀚海公司办理贷款并抵押土地、11月21日瀚海公司年末续贷并重新抵押土地),并且燕飞和瀚海公司都是由彭刚个人联系、安排。无论是向燕飞借款还贷,还是以瀚海公司名义贷款,每个环节正兴公司都按照彭刚的要求向其指定账户支付了高额“过桥费”,仅2014年正兴公司就支付了约120万元的过桥费。

2015年5月24日,彭刚以柳林支行的名义与徐春云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柳林支行将其对瀚海公司的到期贷款债权(贷款本金为500万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春云,徐春云需于协议签订当日内付款至柳林支行的账户,同时本协议在柳林支行收到徐春云支付的转让款后方才生效;徐春云接受债权后,瀚海公司按月息25‰利率计付利息(10天内免息),债权转让期限为一个月;正兴公司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该协议签订后,徐春云并未如约向柳林支行支付债权转让款,而是于2015年5月29日单独向瀚海公司贷款账户转账5003481.32元,其中包括本金4995363.85元,本金罚息8117.47元,帮助瀚海公司结清了贷款,随后柳林支行在2015年6月5日解除了500万元的贷款土地抵押权。故该债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柳林支行与徐春云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名为债权转让协议实为过桥协议,因为该协议中约定的一个月债权转让期限就是过桥资金的使用期限,而25‰的月息远高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银行的贷款月息7.5‰,实际就是过桥费,而徐春云直接向瀚海公司支付500多万后,瀚海公司的贷款已经结清,根本不存在可供转让的债权。但是在彭刚的违法、违规运作下,徐春云假借债权转让之名,成功将瀚海公司、正兴公司、柳林支行之间的合法贷款关系转变为瀚海公司、正兴公司与徐春云之间的高利贷。

2015年8月26日,徐春云向法院起诉瀚海公司和正兴公司还款。2016年10月8日,徐春云离奇撤回对借款人瀚海公司的起诉,仅对担保方正兴公司主张债权。很快判令正兴公司偿还徐春云借款500万元及利息(月息2%)。最终,正兴公司贷款500万,实际上连本带息需要还款1100万元!他们不仅支付了高额“过桥费”,未能继续获得银行贷款,还面临巨额债务,严重影响了公司经营。

随后法院按照徐春云的申请,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4月16日、2020年6月2日查封了正兴公司名下价值几千万元的土地及900万元的应收账款,并且冻结了正兴公司银行帐户。而徐春云起诉本金仅500万元,被查封的财产价值超出徐春云起诉本金的十几倍之多。

法院按照徐春云的申请严重超标的查封,不仅违反了执行工作中的“谦抑性原则”,还违背了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和精神。致使正兴公司已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不断恶化,破坏了营商环境,给正兴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面对1100多万还款的判决,正兴公司欲哭无泪,他们没想到向银行贷款竟变成民间高利贷!2020年9月16日,正兴公司不得不向十堰市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信访和举报。他们认为彭刚作为银行行长,明知瀚海公司是个空壳公司,连经营流水都没有,既不符合贷款条件,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通过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审批,而且发放500万元的贷款数额巨大,已达到了《刑法》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涉嫌刑事犯罪。

彭刚有着明显的诈骗行为。当初,正是由于彭刚承诺会向瀚海公司续贷,正兴公司才会提供担保。如果没有续贷作为交换条件,任何一家公司都不会选择将银行普通贷款利息转为月息25‰高利贷,否则与常情常理不符。后来,柳林支行与徐春云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实为过桥借款协议,因为徐春云并没有把500万元支付给银行,而是支付给瀚海公司用于解除土地抵押权。

其实,徐春云涉及的《债权转让协议》内容虚假,并非签署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可供转让的债权,没有发生债权转让事实,只是假借债权转让的名义将瀚海公司与柳林支行的正常贷款变为高利贷,致使正兴公司承担巨额债务,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

彭刚滥用职权行为,不仅仅是给正兴公司带来沉重的灾难,还给频频给其他企业提供“过桥”资金,严重扰乱了十堰市的金融管理秩序。

据知情人透露,彭刚还给十堰10多家其他企业运用过桥的方式贷款,这些企业上当后纷纷举报彭刚。彭刚为什么过桥成瘾呢,无非是变相地捞钱。以正兴公司为例,彭刚一年之中对这家公司亲自操作三次过桥,仅仅过桥费就高达120多万元,而这些钱落入了彭刚的腰包!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也应当具备职业操守,银行贷款绝对不能成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谋利的工具。

十堰农商行柳林支行长“过桥成瘾”被民营企业举报(图2)

经十堰市银保监局查实,2015年5月29日徐春云500万元资金流向是:在一天之内,先是十堰市寿康永乐公司转500万元到十堰市俊天龙公司,随后转给徐春云500万元,最后由徐春云转给了瀚海公司500万元,还清了银行贷款。

十堰茅箭(2017)鄂0302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俊天龙公司在彭刚担任行长期间多次贷款1000多万没有如期还款,柳林支行起诉至法院。经判决后,无法执行到位,之后农商行便核销了此笔贷款,由此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目前,十堰市银保监局等单位已接到了正兴公司的4次举报后,正兴公司拟向部门举报,“过桥行长”彭刚究竟会受到怎样的处理,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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